原文发表于:年11月29日
转载自:福建省证监局网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郑基、张伟: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花股份或公司)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年7月,茶花股份以人民币万元收购非关联方成都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茶花)%股权,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为此次收购的主要动因和目标。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拥有当地全国性连锁商超、区域性龙头商超、本地知名批发市场以及相关地市二级经销渠道资源,该销售渠道网络不需要与特定产品、技术、人员配合,可从成都茶花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单独用于出售、授权许可等,且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特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19号)第一条相关解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成都茶花销售渠道网络单独确认为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并按年限进行摊销,同时将合并成本大于成都茶花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但茶花股份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万元大于成都茶花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6.82万元的差额.18万元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公司不当会计处理导致年年报多计销售费用.14万元。
你们已